154 家庭與家庭服務
1.婚姻事件:
⑴離婚事件。
⑵夫婦履行同居事件。
⑶婚姻無效事件。
⑷撤銷婚姻事件。
⑶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事件。
2.舰子關係事件:
⑴收莛事件:
①收莛無效事件。
②撤銷收養事件。
③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。
④終止收養關係事件。
⑵生子關係:
①否認子女事件。
②認領子女事件。、
③認領無效#件。
④撤銷認領事件。
⑤就母再嫁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事件。
3.禁治產事件。
4宣告死亡事件。
5.非訟事件:
⑴指定監護人事件。
⑵指定逍產管理人事件。
⑶指定逍囑執行人事件。
⑷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。
第6兑我國家庭社會服務工作 155
6.其他婚姻、莸屬、繼承或遗嘱所生之民事亊件:家事法庭處理家 事事件的程序,分商談、調解及裁判三部門來處理:
(1) 商談部門——人民有家事問題在正式聲請調節或起訴之前,得 隨時至家事法庭槃請商談,由商談人協助解決問題,以免進行 調節或訴訟,而防止事件的發生,一般商談的原因有外遇、意 見不合、虐待、離家出走、嗜酒、嗜賭、婆媳不合、性不協 調、子女問題、患精神病、犯罪、债務問題等。商談主要以維 持婚姻及家庭爲目的。
⑵調節部門——若商談不能解決,可進而聲請調節。但商談非槃 請調節必經之程序,不經商談而直接聲請調節亦可。調節不公 開行之,只有推事及書記官在場,惟依法律規定,當事人可推 舉調節人參與調節,或由法院選位調節人協同調節。調節事件 以離婚、請求同居最多。
⑶ 裁判部門——經調節部門調節不成立之事件,最後以裁判解 決。裁判包括裁定及判決兩種。無爭訟性質之非訟事件,如指 定監誕人,逍產管理人等事件,以裁定行之。有爭訟性質之訴 訟事件如離婚、終止收養關係等事件,則以判決行之,在判決 前須公開言詞辯論。在裁判前仍得隨時勸對方和解,其方式、 效力及目的與調節無異。裁判之結果當事人如不服,可以向上 級法院上訴或抗吿。
總之,婚姻或親屣關係之家事事件,發生糾紛常異於一般民事事 件,涉及倫理、道德、心理、生理、經濟及社會環境等因素,非法院 之裁判所能徹底解決,能成立家事法庭運用商談、調節及和解制度, 正是圆滿解決家事事件的方式,能造福更多的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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